2000-04-14

王金波:试论合法性问题及其他

第一部分


1933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发生了一起控诉书风波,胡适等人被开除出同盟。起因是,在由控诉书的真实性引起的如何看待现行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上,胡适等人同宋庆龄等人产生分歧。分歧的结果是,一批知识分子走上改良之路,一批知识分子走上革命之路。

我觉得,如何界定合法性,在当今中国的革命与否问题上,不能不认真探讨。

胡适主张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社会变革方面就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现存秩序中不合理的成分一点一滴地改。显然,他承认现秩序的合法性。

与此不同的是,有许多学说和政治派别,比如共产主义,则不承认现秩序的合法性。它们认为,现存秩序是不合理的,没有得到民意的支持,所以必须完全推倒并建立一个新的秩序即进行革命。

这里面有一个与合法性密切相关的概念,即民意。民意到底指的是什么?它与合法性的关系如何?


1996 年美国总统大选的结果是克林顿当选,这说明民意是倾向于克林顿的。1991年6月俄罗斯全民公决的结果是赞成列宁格勒恢复原名圣彼得堡,这说明民意是倾向于圣彼得堡这个名称的。1989年12月,罗马尼亚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场合愤怒声讨和控诉共产党及其暴君齐奥塞斯库的累累罪行,这说明民意是站在共产党及齐奥塞斯库的对立面的;而此前一个月的罗共14大期间,见诸新闻媒体和公众场合的却是对共产党和齐奥塞斯库的赞扬和歌颂,这说明民意是……?

也许有人说了,1989年11月罗马尼亚民众没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事实的确如此。但他们并非完全不享有这些权利,至少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享有这些权利,并且事实上他们每隔几年就要行使一下这些权利——尽管是象征性的。就是说,虽然他们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但罗共政权就是凭借民众这点非常有限的权利在事实上取得合法地位的。

在这里显然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无论如何,这个没有真正体现民意的结果,仍然是一种公众意志体现的结果,最起码是没有得到民众的正式反对即得到了默许和事实上的认可。

这就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是民意的说法遇到了挑战。


我们不妨扩大一下视野来讨论这个问题。

近代启蒙思想家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对自然法均有详尽的论述。我的理解是,自然法(或叫自然法则、绝对真理)是一种人类虽可无限接近但却永不能达到或完全感知的极至状态,它无时无刻不规范和左右着人类的行为。人类对自然法的某些部分能够感知,这些感知即形成了民意法。显然,民意法与自然法至少存在以下两个区别:一、民意法所涵盖的范围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永不可能是全部;二、民意法所能表达的部分与自然法所对应的部分必然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而永不可能完全吻合。人类将民意法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即形成了成文法。同样,成文法与民意法也至少存在以上两个区别,原因主要有:一、人类不可能将所感知的民意法全部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二、民意法是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而成文法由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它必然与民意法存在一些距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距离越来越大——这就是所有的成文法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都需要修改的原因;三、人类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有时甚至自相矛盾。


那么,在自然法、民意法与成文法之间,合法性的“法”是指哪一种呢?

我们可以首先排除自然法,因为自然法在人类所能感知的范围内是不存在的。这样就剩下了民意法与成文法。而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常常使我感到为难。

比如,任何人都无法否认,不管是采取了何种欺骗手段,1949年中共建政却的确是获得了民意的支持,尽管它是建立在对中华民国现存成文法体系全盘否定的基础上的。同样,1989年罗马尼亚12月革命完全废除了罗共政权的现存成文法体系,但它也是获得了民意的支持。

这样,在合法性问题上,1949年中共建政和1989年罗马尼亚12月革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什么是革命?

由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科技等领域均存在革命之说,这里把讨论的范围限定在政治领域。

雷蒙·阿隆认为,革命是指“根本改变现存秩序”。中国有的学者认为,革命是指“以彻底变革社会各方面为目标的暴力行为”。这两个定义均未涉及革命的结果是进步还是退步。我认为,革命是中性的,其结果既有可能是进步的,也有可能是退步的。不仅近代英法美等民主制度的建立、辛亥革命、罗马尼亚12月革命属于革命的范畴,俄国十月革命、法西斯政权的建立、中共建政也同样属于革命的范畴。

显然,雷蒙·阿隆的定义未涉及暴力与否,而后者则明确了革命中的暴力因素。那么,革命与暴力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革命往往是与暴力联系在一起的。但并非所有的革命都是暴力的,1689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和1974年葡萄牙玫瑰革命就很难与暴力联系在一起。这就使革命分为暴力革命和非暴力革命两种。对于暴力革命,不论是以民意法还是成文法来衡量,在21世纪的今天均已很难纳入合法的范畴。因此,这里仅讨论非暴力革命。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革命呢?

由于代议制下执政者行为与成文法和民意法的天然差距,致使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暴政成为可能,或者惯性的存在使得现存秩序与民意之间的差异,便为革命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而这些革命无一不是对现存秩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因此不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并对现存秩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就成了革命最基本的特征和内容。

所以,革命的一个可能的定义即是:在不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本改变现存秩序的政治转型方式。


我认为,革命最主要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不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这是前提和基础;二是对现存秩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这是内容和结果。

在这里,革命显然被置于现存秩序的对立面上了。这样,革命的合法性问题就与成文法和民意法的关系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虽然成文法是民意法的文字表现形式,但这二者之间存在区别,前文已提及。这就引起这样一个问题:对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现存秩序的改变应以何种方式进行?

现存秩序的内容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依据该成文法体系存在的代议制执政者即政府。如果是政府违反了法律,并且民众无力改变这种状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根据国家统治型态可分为民主主义、威权主义、极权主义的理论,民主主义体制下的革命无疑既违反了成文法又违反了民意法因而是非法的,那么在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体制下呢?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把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体制合称为非民主体制,并且把下面讨论的范围限定在非民主体制下。

在非民主体制下,进行革命无疑违反了成文法,但却符合民意法。这就使合法性的问题归结为如下一点:成文法与民意法孰上孰下?

从其起源看,民意法无疑高于成文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成文法却往往高于民意法。

第二部分


政变不属于革命的范畴。军事政变属于暴力范畴,其合法性显然不存在。非军事政变虽然很少,但确实也存在,它的合法性如何呢?1991年前苏联8?19事件虽然不是一次纯粹的非军事政变,但它在军事政变与非军事政变之间毕竟更接近于非军事政变。而这次政变的不合法性已被历史所证明。为何?因为它没有按现行法律程序进行活动。

革命要求根本改变现存秩序,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完全转型。并且与通常不设定终极目的的改良不同,革命往往描绘出一个理想天国,它的终极目的即是在世上建立这样一个理想天国。而实际结果则往往是以暴易暴甚而以专制代替民主。

即使不考虑以上因素,民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我们也是要慎重考虑的。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且不说后工业文明将人类归于大自然普通一员,就是从“人是世间最宝贵的”的角度讲,我们在讨论社会转型时,还必须考虑社会成本和对人类基本价值的尊重。革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及社会动荡的破坏性,必然会加大社会成本,削弱对人类基本价值的尊重意识,这便使得我们对革命产生怀疑和忧虑,去寻找革命之外的方式。


表象民意即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是一种成文法。与此相应,内在民意可视为一种感知法。不仅在范围上感知法不可能全部表述为成文法,而且在准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差异。

在感知法与成文法之间孰上孰下呢?从自然法的角度讲,显然感知法高于成文法。美国司法制度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原则的出现说明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人类不可能将感知法完全表述为成文法。但同时这一现象又说明了人类仅是在成文法未涉及到的领域才援引感知法。

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成文法涉及的领域日益扩大且在现实生活中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得成文法与感知法的距离逐渐缩小。另一方面,在成文法日益完善的同时,人类已越来越倾向于一切依据成文法做出判断,即理性的成分日益取代非理性的成分,从而使得成文法日益取代感知法成为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


事实上,人类永远只能从现实存在中寻找判断的依据。而法是体现人类意志的具体规范,它只有具体表达出来才具有强制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所以不管理论上如何,现实生活中只能是成文法高于感知法,即合法性来源的民意只能是表象民意。

表象民意即成文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宪法、专门法、选举、全民公决等。

在确立了合法性的来源是表象民意之后,如何看待某些具体的社会转型?

胡适主张的改良是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的。那么革命呢?


不承认现行法律,无异于承认革命。


成文法不可能也没必要规定一切。成文法未涉及到的,即可援引感知法。


如果说合法性的惟一来源是民意的话,那么这里的民意是指哪一种呢?很显然,任何民意只有被表达出来才能得到体现,换句话说,只有表象民意才是现实有效的,因此合法性来源的民意只能是表象民意。

既然如此,那么如何看待某些具体的社会转型呢?

通常把社会转型分为改良与革命两种,近来又有许家屯、王有才等人提出演进之说。显然,改良与演进均承认现秩序的合法性。那么革命呢?

让我们回到胡适的合法性问题上去。胡适对现秩序是不满意的,为改变现秩序,他主张走这样一条改良的道路:在现秩序的基础上,通过一点一滴的变革,最终累积达其目的。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表象民意的内容也会逐步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使得所有的变化即整个转型均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良的主导力量是执政集团,民间力量的作用是很小的。

改良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它既否定了终极目的,又减小了社会成本,并逐步普及了人类基本价值的观念。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改良主要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它必须以执政集团的同意为前提。考虑到这一点,许家屯、王有才等人引入了演进的概念。推动演进的动力是一种合力,它不仅是朝野双方的政治合力,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等因素。而其根本的一点,我想可能是以科技的进步作为根本力量的。显然,这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然而,正是因为它是非常理想的,所以它对于现实的实际指导意义到底有多大呢?实际上,革命与改良也分别是一种合力的结果,只不过分别拥有特定的主导力量即民间力量和执政集团罢了。

那么,东欧和前苏联的转型到底是革命还是改良呢?罗马尼亚的转型是在完全废除现行法律、权力机构、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伴随着浓浓的火药味。因此,这应是一场革命。除此之外,其他国家的转型都是在原秩序的基础上,用法律的手段完成的。因此,这些国家的转型不是革命。不是革命,是什么呢?东欧变革的先锋波兰,是在民间力量即以团结工会为主的反对派,同执政的波共之间相互妥协最终走向民主的。匈牙利也是,只不过匈共的妥协比波共要主动一些。其他国家的情况也不外乎是这两种情况或其混合型。那么,这些转型是否改良呢?由于民间力量在这些转型过程中均起了很大并且有时是主导的作用,因此也很难归于改良之列。

这样,许家屯、王有才所称的演进之路倒是可以概括这一方式。王有才认为,中共内部的开明派和改革派,8大花瓶党中大多数有责任心和良心的成员,知识分子,私人业主和中小工商业者,一般的国有或股份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甚至许多官员,以及接受启蒙之后的工人农民,是构成演进合力的几种主要政治力量。显然他把朝野几方的力量均包括在内,并且也确实存在这些力量。还有一些非政治的力量,也是这种合力的组成部分。

看来不仅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也确实是一种现实的方式,不管它是叫演进还是什么名称。鼓吹革命已无多少吸引力,改良也不可完全依赖,演进则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

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权自由民主观念的普及,人们已不应把目光仅仅对准朝野双方,还应从其他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所有构成社会的因素均可包含在内。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后工业文明尤其如此。

演进是完全在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容置疑。而且,这里所说的民意,也完全是民众的表象民意。而改良过分依赖执政集团的意志而往往忽视民间的民意;革命虽然也体现了民意中要求变革的一面,但却忽略了民众要求尽量降低社会成本等的方面。因此,不管中国发生革命或改良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应尽量让其向演进方向因势利导。

2000年4月14日,山东莒南

【作者注】

本文是2000年初我对革命与合法性等问题的思考的一部分记录,仅代表当时我的观点。其中第一部分是作为一个整篇写的,但由于两个原因未写完:一是随着思考的深入,我发现我的水平太低尚无能力探讨这个问题;二是我发现沿着这个思路下去将导致否定革命,而我从内心里对在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发生革命并不持反对的态度,甚至有时觉得革命更合理、更迫切。第二部分是一些零碎的思考的记录,不是作为整篇写的。现在,我对文中的观点已不再完全赞同。

2005年7月30日,山东莒南

《博讯》2005年10月31日

王金波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