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8日早上6点左右,莒南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放风场做体操、唱狱歌、背狱规,我因身体虚弱躺在15号监室。看守所值班警察李太山(音)看到我躺在监室里,命令我去放风场做操,我说我身体虚弱不能做操,他说不行,必须去做,我说我的确身体虚弱,做不了操。李太山火了,命令劳动号(判决已生效但因余刑不足一年而留所服刑的犯人中根据警察的命令在监室外面劳动的犯人)打开监室门。李太山冲进监室挥拳就打我的脸,一下子把我打倒在水泥炕上,又踢了我几下,给我戴上手铐,并狠狠地用力勒住手铐,致使手铐紧紧卡住我的腕部且两手腕出血。李太山拽着手铐把我拖到15号监室对面的管教室,问我为什么不听话,我大声质问他凭什么打人。李太山把我拖到警察值班室,问我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敢不听他的话。我再次质问他凭什么打人。李太山命令劳动号把我拖回管教室给我戴上十几公斤重的脚镣,问我服不服,我大声回答不服。李太山大怒,喝令我跪下,我大声拒绝。李太山用力按我,我被迫坐在地上。李太山用橡皮棍狠狠地抽我的脊梁,我“一、二、三……”大声数着。李太山更加发怒。抽了十几下之后,李太山把我按躺在地上,用拳、脚狠狠打我踢我,最后用橡皮棍顶住我的喉部,差点令我窒息。而此时,他也累得气喘吁吁。歇了会儿,他命令劳动号打开15号监室,把我架进去。
事后发现,我的脸部(尤其是鼻子)、脖子、手臂、腿均受伤出血,而背部的大面积皮下出血则十几天后才痊愈。至于监室地面和地面上在押人员放食物的塑料袋的外面,均溅上不少血。管教室里溅了多少血我已看不到。与李太山一同值班的警察闫加军(看守所副大队长)立即命令劳动号把那些血迹擦干净。我身上的衣服也溅了一些血,后来洗衣服时洗去了。
两个小时后看守所其他警察给我解下手铐脚镣。我当即向看守所警察,并于稍后向办案警察,提出了一点要求、宣布了三点声明:我通过莒南县看守所向莒南县公安局报案,要求立即调查李太山殴打我的事实真相并惩处凶手;声明从现在起我开始无限期绝食,直到凶手得到惩处为止;声明从现在起我有时可能故意违反狱规,直到凶手得到惩处为止;声明从现在起我拒绝回答有关我的案子的问题,直到凶手得到惩处为止。于是我开始了106天的绝食。
6月2日,看守所给我注射葡萄糖并鼻饲灌食。此后每天一次,直至9月10日。开始时我除了正常饮水以补充水分,吃一点咸菜以补充盐分之外,未进食任何食物。6月2日开始灌食后,咸菜我也很少吃了。看守所的伙食极其糟糕,但仍对我有极大的诱惑力。到了7月,我甚至闻到自己的大便也有香味。而其他在押人员则说,我嘴里呼出的臭味比大便还难闻。8月底,在其他在押人员的引诱下,我偷偷吃了一点馒头渣,后来又喝了几包泡的方便面。这样,越发激起了我的食欲。9月11日早上,我主动通过其他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出我将暂停绝食。很快我提的条件基本得到满足,当天中午我恢复正常进食。
这是我的第五次绝食,持续时间最长。
2005年6月3日,山东莒南
《民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