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5-26

王金波:思想启蒙与当前的民运工作——纪念“六四”11周年暨98组党运动2周年

思想启蒙与民主运动是何关系?政治学家王惠岩教授在《〈西方民主史〉序》中说,“西方各国都经历了思想启蒙、民主运动和先后建立民主制度的历史过程。”那么当前中国处于哪个阶段呢?

在刚刚过去的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不少知识分子表现出了一种人格的二元分裂现象:一方面对官方意识形态有着某些游离的倾向,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在极权主义体制下力求安身立命而委曲求全。顾准、遇罗克之类的知识分子毕竟寥若晨星。本文无意对这些为数不少的知识分子进行指责,因为责任不能主要由他们来负。在1950-1970年代,即中国历史上最黑暗最专制的一段时间,根本不用侈谈思想启蒙,因为所有的异端思想均被扼杀在萌芽状态,即使后来偶尔发现几个幸存的零星的漏网之鱼,也因其当时已被社会边缘化而几乎未起作用。

1980年代终于有人接过“五四”的传统,开始了新启蒙运动。这次启蒙的对象基本上仍在知识分子内部,是知识分子中少数对多数的启蒙。这些知识分子主要是从事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他群体所受的影响要小得多,尽管也产生了一些优秀分子。至于大多数民众,还远远谈不上。

“六四”惨案使新启蒙运动噶然而止。当局愚弄蒙昧、收买诱惑和镇压威胁的三种手段,使1990年代初期的知识分子对思想启蒙三缄其口。但1992年经济市场化重新启动后,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带动其他领域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日益增大并在某些领域已基本接近接轨,知识分子作为社会的精英群体已不知不觉身处现代文明之中,从而使当局中世纪的愚弄蒙昧手段基本失效。另一方面,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萧条和衰退使当局“花钱买稳定”的政策在几十年储备告罄、大举借内外债的背景下也逐步失效。与此同时,因制度性、结构性的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社会财富大量集中于官僚阶层而造成的工人农民受生活所困而上访请愿事件与日俱增、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信仰和道德出现危机与真空、犯罪率上升、人口压力加大、环境日益恶化、民族矛盾时有激化等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当局镇压威胁的手段在大力加强的同时却更显苍白无力。伴随着这个历史阶段的到来,知识分子作为一个群体已完成了自身启蒙的过程。现实生活中现代文明的发展对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社会公正的需求同现存秩序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对现代文明发展的障碍和威胁之间的二元对立,已使知识分子群体认识到,不对现存秩序进行革新就不能保证现代文明的发展。于是,他们在世纪末开始了面向新世纪的思想启蒙。这样,思想启蒙的对象从知识分子自身转移到了以广大民众为主体的其他群体。

这些思想启蒙中的知识分子又分为几类。一类是“为知识而知识”的纯学术型知识分子。这是民主社会里知识分子的常态。中国传统文化和共产主义文化均排斥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思想,知识分子只有依附于政权才能存在。这类摆脱了官方意识形态控制的独立的自由知识分子的出现,使民众渐渐领悟到一个道理:原来人们完全可以独立地活着,不必非得对政权意志进行依附和诠释。这种远离政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使民众对政权产生了离心作用,是一种用自身的表率来对民众进行的思想启蒙,尽管思想启蒙可能并非他们的初衷。这是一种广义上的思想启蒙。

第二类知识分子作为1980年代新启蒙运动的参与者或直接继承者,秉承近代和“五四”的启蒙传统,自觉地通过著书立说对传统和现实进行理性的批判和解构,并致力于新价值体系的建构和普及。他们的著作或言论基本能够在当局允许的媒体上公开发表,潜移默化、循循善诱或振聋发聩地对广大民众进行思想启蒙。这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思想启蒙。

第三类知识分子直接参与受到当局残酷镇压的持不同政见者运动。他们中有许多人本已在中共体制内取得一定成就或职位,但因在民主运动高潮中所起的作用而遭镇压并被排斥于体制之外,甚至坐牢或流亡海外。无疑,他们也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

至于那些仍在替当局辩护并反对思想启蒙的知识分子,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当前的思想启蒙已同民主运动有了某些结合。这是由于技术进步的结果,尤其是以Internet革命为标志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今天和明天已不再是昨天的翻版,而是不断被赋予新的特点。在民主化进程方面,新的特点之一便是:思想启蒙、民主运动、建立民主制度不再是历时较长、分期较明显的三个阶段,而是历时较短、分期较模糊,前后两个阶段往往是混合的,只不过在不同的阶段凸显出不同的特点。目前便是思想启蒙与民主运动相混合的阶段,以民主墙运动为起点的当代民主运动与新启蒙运动是同时开始的。

这又引出一个话题:我为什么一再强调思想启蒙呢?

“六四”惨案发生的必然性之一是,军队仍是当局镇压民众的工具。随后的苏东剧变中,各国军队基本保持中立(罗马尼亚事件中军队倒戈和苏联“8·19 事件”中军队转为效忠合法总统两件事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这种意义),无疑同戈尔巴乔夫“改革与新思维”和持不同政见者运动的思想启蒙有着必然的联系。

98组党运动中王有才发起筹组民主党的本意,据我了解是“凝聚一批有见识、有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共同传播思想、承担责任、推动社会变革”,并且他在狱中“仍然认为思想传播至为重要”。我认为,作为传播自由思想的一个载体和争取公民权利的一种手段,98组党运动注重的本来是思想的传播和公民权利的争取。但在后来的筹备活动中,有些民主党人士将组党的目标转为建成一个具可操作性的反对党并急于求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不成熟、不负责任的表现,其危害已有目共睹。假如98组党运动的目标始终定位于以省为单位的民运人士的松散联盟并传播思想、争取公民权利,很多悲剧性后果或许可以避免。

去年7月我在《组党运动与争取公民权利——纪念98组党运动1周年》中认为,“当前我们最需要做的是争取公民权利的启蒙工作。”这里重点在启蒙。争取公民权利并非意味着无原则地鼓动群众上街,因为经验证明群众运动并非天然合理。我所理解的争取公民权利,是指本着公开、理性、非暴力的原则和最低社会成本的原则,运用法律的手段争取国际和国内有关文件和法律已明确了的公民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争取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民众仅仅懂得怎样做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懂得为什么这样做。前者属于争取公民权利的具体操作;后者是基础,是主要由知识分子从理论上阐明、每个公民均可参与的思想启蒙。

极权主义最惧怕的是自由的思想。在极权主义走向衰竭的今天,破除当局对信息封锁的最好办法就是利用一切有效手段传播思想,这实际上是个思想启蒙的过程。在思想启蒙与民主运动相混合的阶段,争取公民权利是手段、进行思想启蒙是目的。一俟进入民主运动与建立民主制度(制度创新)相混合的阶段,思想启蒙退居次要地位而制度创新成为主要目的。

自1998年以来,又有几十名民运人士入狱,并有大批民运人士遭到非法传讯、拘留、软禁、监视居住以及解雇和开除学籍等种种迫害。在民主党遭受重创、民运处于低潮、“六四”平反未显端倪的今天,本文认为,在总结经验、调整策略的基础上,民运工作宜参考以下几点:

一、保存实力。近两年,包括二三十名民主党人士在内的几十名入狱的民运人士中,不乏能力较强、影响较大的优秀人士。这是民运的重大损失。损失一个民运人士决非仅仅意味着损失一个人,而是往往意味着损失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甚至更多,因为每一个人的背后都有一个受他影响的群体。在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尽量避免入狱。这就要求我们应理性、智慧地开展工作。

二、传播思想,启蒙民众。思想的力量是无可比拟的。很难想象,没有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思想的作用,民运人士会在极权主义体制下从事随时可能失去自由的民运工作。为将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思想传播给广大民众,我们就要进行艰苦卓绝的思想启蒙工作。当民众普遍接受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思想的时候,思想启蒙的目的就达到了。

三、待机而发。民主制度的建立(制度创新)不是简单的改朝换代。我们在促进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应本着最低社会成本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各群体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以足够的理性和最大的智慧,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思想进一步普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时机对现存秩序进行合理的冲击,最终建立民主制度。

2000年5月26日03:05急就,山东莒南

2000年11月23日二稿,山东莒南

【作者注】

现在正值中国民主党组党7周年,我应写文章以示纪念。但由于我刚刚出狱,对情况不太了解,又没有上网的条件,所以一时写不出新的文章。本文写于5年之前,国内一些朋友看过,但从未发表。2001年我被定“罪”时,本文是“罪证”之一。当然,文中的一些观点,我现在不一定完全赞同。

2005年6月21日,山东莒南

《民主论坛》

2000-04-14

王金波:试论合法性问题及其他

第一部分


1933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发生了一起控诉书风波,胡适等人被开除出同盟。起因是,在由控诉书的真实性引起的如何看待现行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上,胡适等人同宋庆龄等人产生分歧。分歧的结果是,一批知识分子走上改良之路,一批知识分子走上革命之路。

我觉得,如何界定合法性,在当今中国的革命与否问题上,不能不认真探讨。

胡适主张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社会变革方面就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现存秩序中不合理的成分一点一滴地改。显然,他承认现秩序的合法性。

与此不同的是,有许多学说和政治派别,比如共产主义,则不承认现秩序的合法性。它们认为,现存秩序是不合理的,没有得到民意的支持,所以必须完全推倒并建立一个新的秩序即进行革命。

这里面有一个与合法性密切相关的概念,即民意。民意到底指的是什么?它与合法性的关系如何?


1996 年美国总统大选的结果是克林顿当选,这说明民意是倾向于克林顿的。1991年6月俄罗斯全民公决的结果是赞成列宁格勒恢复原名圣彼得堡,这说明民意是倾向于圣彼得堡这个名称的。1989年12月,罗马尼亚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场合愤怒声讨和控诉共产党及其暴君齐奥塞斯库的累累罪行,这说明民意是站在共产党及齐奥塞斯库的对立面的;而此前一个月的罗共14大期间,见诸新闻媒体和公众场合的却是对共产党和齐奥塞斯库的赞扬和歌颂,这说明民意是……?

也许有人说了,1989年11月罗马尼亚民众没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事实的确如此。但他们并非完全不享有这些权利,至少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享有这些权利,并且事实上他们每隔几年就要行使一下这些权利——尽管是象征性的。就是说,虽然他们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但罗共政权就是凭借民众这点非常有限的权利在事实上取得合法地位的。

在这里显然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无论如何,这个没有真正体现民意的结果,仍然是一种公众意志体现的结果,最起码是没有得到民众的正式反对即得到了默许和事实上的认可。

这就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是民意的说法遇到了挑战。


我们不妨扩大一下视野来讨论这个问题。

近代启蒙思想家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对自然法均有详尽的论述。我的理解是,自然法(或叫自然法则、绝对真理)是一种人类虽可无限接近但却永不能达到或完全感知的极至状态,它无时无刻不规范和左右着人类的行为。人类对自然法的某些部分能够感知,这些感知即形成了民意法。显然,民意法与自然法至少存在以下两个区别:一、民意法所涵盖的范围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永不可能是全部;二、民意法所能表达的部分与自然法所对应的部分必然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而永不可能完全吻合。人类将民意法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即形成了成文法。同样,成文法与民意法也至少存在以上两个区别,原因主要有:一、人类不可能将所感知的民意法全部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二、民意法是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而成文法由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它必然与民意法存在一些距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距离越来越大——这就是所有的成文法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都需要修改的原因;三、人类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有时甚至自相矛盾。


那么,在自然法、民意法与成文法之间,合法性的“法”是指哪一种呢?

我们可以首先排除自然法,因为自然法在人类所能感知的范围内是不存在的。这样就剩下了民意法与成文法。而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常常使我感到为难。

比如,任何人都无法否认,不管是采取了何种欺骗手段,1949年中共建政却的确是获得了民意的支持,尽管它是建立在对中华民国现存成文法体系全盘否定的基础上的。同样,1989年罗马尼亚12月革命完全废除了罗共政权的现存成文法体系,但它也是获得了民意的支持。

这样,在合法性问题上,1949年中共建政和1989年罗马尼亚12月革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什么是革命?

由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科技等领域均存在革命之说,这里把讨论的范围限定在政治领域。

雷蒙·阿隆认为,革命是指“根本改变现存秩序”。中国有的学者认为,革命是指“以彻底变革社会各方面为目标的暴力行为”。这两个定义均未涉及革命的结果是进步还是退步。我认为,革命是中性的,其结果既有可能是进步的,也有可能是退步的。不仅近代英法美等民主制度的建立、辛亥革命、罗马尼亚12月革命属于革命的范畴,俄国十月革命、法西斯政权的建立、中共建政也同样属于革命的范畴。

显然,雷蒙·阿隆的定义未涉及暴力与否,而后者则明确了革命中的暴力因素。那么,革命与暴力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革命往往是与暴力联系在一起的。但并非所有的革命都是暴力的,1689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和1974年葡萄牙玫瑰革命就很难与暴力联系在一起。这就使革命分为暴力革命和非暴力革命两种。对于暴力革命,不论是以民意法还是成文法来衡量,在21世纪的今天均已很难纳入合法的范畴。因此,这里仅讨论非暴力革命。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革命呢?

由于代议制下执政者行为与成文法和民意法的天然差距,致使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暴政成为可能,或者惯性的存在使得现存秩序与民意之间的差异,便为革命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而这些革命无一不是对现存秩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因此不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并对现存秩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就成了革命最基本的特征和内容。

所以,革命的一个可能的定义即是:在不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本改变现存秩序的政治转型方式。


我认为,革命最主要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不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这是前提和基础;二是对现存秩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这是内容和结果。

在这里,革命显然被置于现存秩序的对立面上了。这样,革命的合法性问题就与成文法和民意法的关系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虽然成文法是民意法的文字表现形式,但这二者之间存在区别,前文已提及。这就引起这样一个问题:对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现存秩序的改变应以何种方式进行?

现存秩序的内容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依据该成文法体系存在的代议制执政者即政府。如果是政府违反了法律,并且民众无力改变这种状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根据国家统治型态可分为民主主义、威权主义、极权主义的理论,民主主义体制下的革命无疑既违反了成文法又违反了民意法因而是非法的,那么在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体制下呢?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把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体制合称为非民主体制,并且把下面讨论的范围限定在非民主体制下。

在非民主体制下,进行革命无疑违反了成文法,但却符合民意法。这就使合法性的问题归结为如下一点:成文法与民意法孰上孰下?

从其起源看,民意法无疑高于成文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成文法却往往高于民意法。

第二部分


政变不属于革命的范畴。军事政变属于暴力范畴,其合法性显然不存在。非军事政变虽然很少,但确实也存在,它的合法性如何呢?1991年前苏联8?19事件虽然不是一次纯粹的非军事政变,但它在军事政变与非军事政变之间毕竟更接近于非军事政变。而这次政变的不合法性已被历史所证明。为何?因为它没有按现行法律程序进行活动。

革命要求根本改变现存秩序,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完全转型。并且与通常不设定终极目的的改良不同,革命往往描绘出一个理想天国,它的终极目的即是在世上建立这样一个理想天国。而实际结果则往往是以暴易暴甚而以专制代替民主。

即使不考虑以上因素,民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我们也是要慎重考虑的。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且不说后工业文明将人类归于大自然普通一员,就是从“人是世间最宝贵的”的角度讲,我们在讨论社会转型时,还必须考虑社会成本和对人类基本价值的尊重。革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及社会动荡的破坏性,必然会加大社会成本,削弱对人类基本价值的尊重意识,这便使得我们对革命产生怀疑和忧虑,去寻找革命之外的方式。


表象民意即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是一种成文法。与此相应,内在民意可视为一种感知法。不仅在范围上感知法不可能全部表述为成文法,而且在准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差异。

在感知法与成文法之间孰上孰下呢?从自然法的角度讲,显然感知法高于成文法。美国司法制度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原则的出现说明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人类不可能将感知法完全表述为成文法。但同时这一现象又说明了人类仅是在成文法未涉及到的领域才援引感知法。

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成文法涉及的领域日益扩大且在现实生活中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得成文法与感知法的距离逐渐缩小。另一方面,在成文法日益完善的同时,人类已越来越倾向于一切依据成文法做出判断,即理性的成分日益取代非理性的成分,从而使得成文法日益取代感知法成为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


事实上,人类永远只能从现实存在中寻找判断的依据。而法是体现人类意志的具体规范,它只有具体表达出来才具有强制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所以不管理论上如何,现实生活中只能是成文法高于感知法,即合法性来源的民意只能是表象民意。

表象民意即成文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宪法、专门法、选举、全民公决等。

在确立了合法性的来源是表象民意之后,如何看待某些具体的社会转型?

胡适主张的改良是承认现存秩序的合法性的。那么革命呢?


不承认现行法律,无异于承认革命。


成文法不可能也没必要规定一切。成文法未涉及到的,即可援引感知法。


如果说合法性的惟一来源是民意的话,那么这里的民意是指哪一种呢?很显然,任何民意只有被表达出来才能得到体现,换句话说,只有表象民意才是现实有效的,因此合法性来源的民意只能是表象民意。

既然如此,那么如何看待某些具体的社会转型呢?

通常把社会转型分为改良与革命两种,近来又有许家屯、王有才等人提出演进之说。显然,改良与演进均承认现秩序的合法性。那么革命呢?

让我们回到胡适的合法性问题上去。胡适对现秩序是不满意的,为改变现秩序,他主张走这样一条改良的道路:在现秩序的基础上,通过一点一滴的变革,最终累积达其目的。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表象民意的内容也会逐步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使得所有的变化即整个转型均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良的主导力量是执政集团,民间力量的作用是很小的。

改良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它既否定了终极目的,又减小了社会成本,并逐步普及了人类基本价值的观念。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改良主要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它必须以执政集团的同意为前提。考虑到这一点,许家屯、王有才等人引入了演进的概念。推动演进的动力是一种合力,它不仅是朝野双方的政治合力,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等因素。而其根本的一点,我想可能是以科技的进步作为根本力量的。显然,这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然而,正是因为它是非常理想的,所以它对于现实的实际指导意义到底有多大呢?实际上,革命与改良也分别是一种合力的结果,只不过分别拥有特定的主导力量即民间力量和执政集团罢了。

那么,东欧和前苏联的转型到底是革命还是改良呢?罗马尼亚的转型是在完全废除现行法律、权力机构、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伴随着浓浓的火药味。因此,这应是一场革命。除此之外,其他国家的转型都是在原秩序的基础上,用法律的手段完成的。因此,这些国家的转型不是革命。不是革命,是什么呢?东欧变革的先锋波兰,是在民间力量即以团结工会为主的反对派,同执政的波共之间相互妥协最终走向民主的。匈牙利也是,只不过匈共的妥协比波共要主动一些。其他国家的情况也不外乎是这两种情况或其混合型。那么,这些转型是否改良呢?由于民间力量在这些转型过程中均起了很大并且有时是主导的作用,因此也很难归于改良之列。

这样,许家屯、王有才所称的演进之路倒是可以概括这一方式。王有才认为,中共内部的开明派和改革派,8大花瓶党中大多数有责任心和良心的成员,知识分子,私人业主和中小工商业者,一般的国有或股份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甚至许多官员,以及接受启蒙之后的工人农民,是构成演进合力的几种主要政治力量。显然他把朝野几方的力量均包括在内,并且也确实存在这些力量。还有一些非政治的力量,也是这种合力的组成部分。

看来不仅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也确实是一种现实的方式,不管它是叫演进还是什么名称。鼓吹革命已无多少吸引力,改良也不可完全依赖,演进则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

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权自由民主观念的普及,人们已不应把目光仅仅对准朝野双方,还应从其他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所有构成社会的因素均可包含在内。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后工业文明尤其如此。

演进是完全在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容置疑。而且,这里所说的民意,也完全是民众的表象民意。而改良过分依赖执政集团的意志而往往忽视民间的民意;革命虽然也体现了民意中要求变革的一面,但却忽略了民众要求尽量降低社会成本等的方面。因此,不管中国发生革命或改良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应尽量让其向演进方向因势利导。

2000年4月14日,山东莒南

【作者注】

本文是2000年初我对革命与合法性等问题的思考的一部分记录,仅代表当时我的观点。其中第一部分是作为一个整篇写的,但由于两个原因未写完:一是随着思考的深入,我发现我的水平太低尚无能力探讨这个问题;二是我发现沿着这个思路下去将导致否定革命,而我从内心里对在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发生革命并不持反对的态度,甚至有时觉得革命更合理、更迫切。第二部分是一些零碎的思考的记录,不是作为整篇写的。现在,我对文中的观点已不再完全赞同。

2005年7月30日,山东莒南

《博讯》2005年10月31日

2000-02-19

王金波:我们为什么要批评中共?

我们每个人肯定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你的熟人或一面之交的陌路人,指责中国社会不公、共产党专制腐败。对于这种指责,肯定会有人进行反指责:美国社会也有不公正的现象,国民党统治大陆时也是专制腐败的。

是的,我丝毫不想否认美国社会也有不公正的现象,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的统治也是专制腐败的。但问题是:我们是中国公民还是美国公民?我们是在共产党的统治下还是在国民党的统治下?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反对党和独立人士对政府及其执政党的错误和社会不公问题进行揭露和批评。在美国,民主党执政时,共和党和其他政党、独立人士会全力揭露和批评政府和民主党的错误、社会不公问题;反之亦然。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执政党国民党受到广大政治反对派(包括中共在内)的强烈批评。现在的台湾,执政的国民党受到民进党、新党等反对党和独立人士的强烈批评。在目前的中国大陆,执政的共产党……?

毋庸讳言,目前对中共的批评,是来自全方位的;其中最具系统性和理论性的,是我们这些政治反对派(反对党)。我们为什么要批评中共?为什么要批评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我们的身分和任务。我们的身分是什么?我们是在野的政治反对派(反对党)。反对党的任务是什么?反对党的任务主要是监督批评执政党,对社会不公问题进行揭露和批评。

也许有人说了,即使是反对党,也应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政党,对执政党进行适当的赞扬。对这种说法,我不敢完全苟同。因为我认为,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每一个利益集团(包括执政党、反对党和其他一切利益集团、独立人士)所扮演的角色和起的作用不同,任何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均不可能对任何一件事物单独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必须由各方面的利益集团各自作出评价,然后加以综合考虑才能得出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执政党有权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反对党的主要任务则是监督批评执政党。就如中共的纪检监察机构一样,这不是在“挖社会主义墙脚”,而是分工不同、同样“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实际上,反对党在批评执政党的同时,并不排除对执政党某些领导人及行为的赞扬。君不见西方民主国家某位政治领导人卸任或去世后,其多年甚至终生的反对派领导人却给予其高度的评价?

从国家的起源来看,国家是民众让渡出一部分自然权利后产生的,设立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为民众谋福利。所以,政府“做好事”是其份内的义务,民众没有必要进行歌功颂德;而政府“做坏事”则需要民众的批评谴责甚至撤销对其的支持直至推翻它而另立新的政府。从这个角度讲,民间社会(目前主要通过反对党)对政府(目前主要指执政党)只有监督批评的权利而无歌功颂德的义务。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我们是哪个国家(地区)的公民。我们是中国大陆的公民,而不是美国或台湾的公民。我们是把自己所天然拥有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中国大陆的共产党政府,而不是美国政府或台湾的国民党政府。所以,我们所监督批评的首先且主要是中国大陆的政府及中共,而不是美国政府及其执政党或台湾政府及国民党。

再次,政府及其执政党只有在强有力的监督批评下才能少犯错误,社会也只有在强有力的批评下才能永葆活力长足进步。社会的任何一个进步,均是在批评下取得的。

最后,中共对自己及其统治下的中国大陆的歌功颂德已到了无耻下流的地步,中共和中国大陆目前尤其需要的是批评而远非是赞扬。

当然,如果有人嫌中共对自己和中国大陆的歌功颂德、对美国和国民党的批评还不够的话,那么他尽可以继续为中共和中国大陆歌功颂德,继续批评美国和国民党。不过我想提醒他一句,他最好是去美国或台湾当政治反对派,一则与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大陆截然不同的是,那儿的政治反对派完全合法,任何人均有权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及其执政党的错误和社会不公问题,省得在中国大陆一不留神批评口吻与“党中央”不能保持完全一致而招横祸,二则在中国大陆批评美国和国民党似有隔靴搔痒之感,解决不了美国和台湾甚至中共和中国大陆的实际问题。

2000年2月19日,山东莒南

【作者注】

本文摘自致张铭山的信。

2005年7月23日,山东莒南

《民主论坛》

王金波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