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1

王金波: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我是中国公民王金波,男,汉族,山东莒南人,1972年生,户口所在地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4号,现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东良店村。2001年我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2年2月起在山东省监狱(山东省济南市)服刑,2005年5月刑满获释,户口随即从山东省监狱迁回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4号。

1995年我到临沂制药厂工作后,户口即落在该厂(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4号)并办理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自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2001年5月24日我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时,身份证被莒南县看守所扣留。2002年2月21日我被送到山东省监狱服刑时,身份证同时被转送到山东省监狱。去年5月22日,在我刑期结束的前一天,我专门向山东省监狱第一监区警察莫峰提出我被山东省监狱扣留的物品的问题,其中特别提到身份证,要求他们给我准备好,次日出狱时我将一同带走。莫峰答复说已经准备好了。次日我去办理出狱手续前,第一监区副教导员刘宏利在内管大门声称,要检查我的私人物品是否有所谓违禁品。当我办完出狱手续回到内管大门时,发现我放物品的纸箱已被用胶带封死,放在囚车前部。刘宏利声称,检查完了,没有违禁品。监狱警察让我坐在囚车后部,把我送到我的老家。回家后我打开纸箱一看,发现山东省监狱不仅没有把我入狱时扣留的那些物品(包括身份证)还给我,而且把我早上放在纸箱里的一些物品也给非法扣留了。而当时母亲被撞断腿的惨状使我陷入极度震惊之中,无暇顾及上述事情。

去年12月1日,临沂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王政安排一名警察,带我到我的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五里堡派出所,我提交了《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了各种补办身份证手续。因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受理单位章:临沂市公安局五里堡派出所居民身份证;序号:6;承办人:毛建霞;受理时间:2005年12月1日;预约领证时间:2006年1月1日)上说明“预约领证时间”是今年1月1日(具体领证方式是用特快专递把身份证寄到东良店村我或我父亲收,其中《临沂市邮政局速递局特快专递邮件收据》的编号为No:0886149),我就问能否按时寄到,得到的答复是:一般一个多月,大约一个半月能寄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2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今年1月1日,“预约领证时间”到期。我没有收到身份证。因为当时派出所明确说明:“一般一个多月,大约一个半月能寄到”,我没有计较。

1月20日,已超过一个半月。我没有收到身份证。我打电话给莒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马宗涛询问身份证办理情况。马宗涛说可能是因为年前年后比较忙,所以身份证没有办下来。因为《身份证法》规定只要“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就算符合法律规定,我仍没有计较。

1月30日,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满60日。我没有收到身份证。我家虽然在农村,但属于城郊,交通特别便利,四通八达,而且离莒南县邮政局只有四公里左右,根本不属于“交通不便的地区”。但是,因为《身份证法》规定:“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我仍没有计较。

2月22日,马宗涛请我吃饭,我问我的身份证为何还没办下来,他说不是很清楚,应该是省厅的原因,因为身份证是省厅统一制作的。

3月1日,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满90日。我没有收到身份证。此时,我觉得如果我再不计较,可能就是在纵容犯罪了。

3月9日,我打电话给王政,王政说因为省厅办理身份证的电脑出了毛病,所以没办下来,而且全省都是这样。我对他说,不论如何,你们公安局明显违反了《身份证法》,我将起诉公安局。

3月10日,马宗涛打电话给我,我说你们公安局不给我身份证,已经明显地违反了《身份证法》,我将起诉公安局。

事实上,东良店村村民在去年11月办的身份证(有效期自2005年11月12日开始),今年2月底已经发到个人手中。

我不明白,公安局到底想对我怎么样?

我在山东省监狱服刑期间,山东省监狱第一监区副教导员刘宏利一再利用具有黑社会背景的犯人李宝庆、陈玉明、李林、曲亮、黄大勇(此名单按照殴打我的先后顺序排列)对我进行迫害。甚至就在我出狱前夕,陈玉明还指桑骂槐地声称:“打死人不要紧,只要打得值!”而黄大勇则明着威胁我:“出了(监狱)门就是镢头把,先把腿打断再说!”去年5月9日,我致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指出,我出狱时将有可能遭到黄大勇等人的人身伤害,甚至有可能有生命危险。而5月23日我出狱时,山东省监狱用囚车把我送到我们村,正说明了有关部门认识到这个危险决不是危言耸听。

其实早在1999年4月29日至2000年4月17日,公安局就扮演过极不光彩的角色:非法扣留我的身份证近一年之久。我相信,这次我的身份证久拖不给,并非什么省厅电脑坏了的原因,而是有人故意想让我在家里等着让恶警刘宏利、黑社会职业犯罪分子陈玉明、黄大勇等人来害我。

那么,我就只好采取起诉公安局、监狱和有关警察等方式,来维护我的公民权利了。

对肆意践踏我的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不可能一再容忍。

我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注这起公民权利被国家机关肆意侵犯的案件。

中国公民 王金波

2006年3月11日,山东莒南

【作者注】

本公开信于当天寄往下述地址:

100000
北京人民大会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信封落款:

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东良店村王金波
276600

挂号信收据:
山东莒南中心支局1(2006.03.11.18)邮1101国内挂号函件收据第0529号

2006年3月11日,山东莒南

【附注】

2006年夏,莒南县公安局通知我父亲,我的身份证已到。后来我父亲去莒南县公安局取回我的身份证,上面显示的有效期限是:“2005.12.01-2025.12.01”。据莒南县公安局的警察声称,我的公开信引起了上级的重视。

2008年5月6日,北京

《民主论坛》,2008年5月7日

王金波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