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28

王金波:关于《未来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设想》的几点说明——与王小宁先生商榷

我想就王小宁先生《不要给反对在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人以口实》一文(《中国研究》)中涉及我的《未来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设想》的部分,作几点说明,以与其商榷。

首先是关于邦联制问题。其实,10年前我上中学时就对邦联制与联邦制区分得很清楚。这里仅谈两点,余不赘言。

(一)国家结构形式还有一种更为广泛的分类方法,即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

(二)以邦联制的形式统一中国是近年来一直存在着的一种思路。例如《中国政治改革200题》(总策划王军涛、主编刘晓竹、执行主编吴学灿,中国战略研究所1997年9月第1版)认为,“进入21世纪,对中国国家结构形式进行必要的改革……思路主要有以下四条:……(3)将单一制改为邦联制;……” (138页)。“如果在将来的某个时刻,民意使然(如举行全民公决),采行邦联制达成中国统一,也未尝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缔结邦联的方案可能有以下几种:(1)中国大陆与台湾结成邦联;(2)中国大陆与台湾和西藏结成邦联;(3)中国内陆与台湾、西藏、新疆、内蒙、广西、宁夏以至港、澳结成邦联;(4)在第(3)方案的基础上再加入蒙古以及其它自愿加入的国家和地区组成‘大中国邦联’。”(143页)

其次是关于西藏问题。

对于达赖喇嘛的态度的转变,我是一直持欢迎态度的。同时,我对“达赖喇嘛的去世将使西藏分裂主义者树倒猢狲散”的看法,则不敢完全肯定。在国内生活了15年、年仅16岁的噶玛巴活佛近来表示支持达赖喇嘛,至少说明分离主义在年轻一代藏族人中是有一定影响的。至于国内的班禅喇嘛能否得到多数藏族人的承认,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即使班禅喇嘛合法性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国内的班禅喇嘛得到了多数藏族人的承认,但噶玛巴活佛的经历表明,班禅喇嘛恐怕也难以保证将来就一定没有寻求西藏更高自治地位、甚至是分离的倾向。

有大量藏族人居住的四川省西部、青海省大部份、云南省西北部、甘肃省西南部,不管藏族人的比例如何,也不管全民公决的结果如何,我认为关键的是别人无权剥夺他们行使全民公决、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实现治理的权利。至于会否并入西藏,则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

虽然我认为有必要对中国大一统的传统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进行解构,但从感情角度讲,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中国传统文化积淀很深的地区的中国人,我希望中国尽快结束分裂状态,希望西藏及其它地区留在中国。

我认为,建立共和国就是“半独立”的观点,可以展开讨论。全球化使国家的概念日益削弱。在个人与全球之间,国家已成为一个过渡性的概念。如果说建立共和国就是半独立(有限独立)的话,那么结成邦联为什么就不是一种统一(有限统一)呢?

再次是关于新疆问题。

正是考虑到在人口数量上维吾尔族在新疆不占绝对多数,所以我在文中提到维吾尔族时总是与“哈萨克等民族”一起提出,根本没有主张其他少数民族“由维吾尔族来统治”的意思。至于王小宁先生关于“少数人根本不可能统治多数人”(从民族角度讲)的论断,我想至少中国的历史就不能证明。另外,我在文中提到“已有人在境外设立‘东土耳其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仅是一种事实判断,并未涉及价值判断。

至于内蒙古、宁夏、广西3个地区的汉族人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从历史上以及更长远的将来来看,就是否为惟一构成不可能在各该地区建立共和国的主导性因素,我希望有能够更深入的分析。

我认为,中国的分裂与统一,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不能一言以蔽之。至少,中国历史上分裂与统一的时间相差不是很悬殊。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五代两宋时期,都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政权,事实上处于分裂状态。至于晚近以来,中国事实上一直没有实现统一(远有被外国长期侵占的香港、澳门、台湾和独立建国的外蒙古,近有政治体系上完全独立于大陆、自成一个完整的政治实体的台湾)。故在当今中国,存在的不是国家分裂是否可能的问题,而是如何结束分裂、实现统一的问题。也因此,我认为,与其避而不谈任其分裂,不如提出一些方案结束分裂。

至于王小宁先生文中“中国今后的国家体制将为:大部分为统一制(大陆只有西藏实行高度的民族自治),少部分(台湾、香港、澳门)为联邦制”所要表达的意思,我没有搞明白。“统一制”是什么意思?从字面上讲,它应与“分裂制”相对应,而不是联邦制。

当然,王小宁先生提出的“民主派在提出政治主张时,应考虑是否为中国人民所接受,不要给反对在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人以口实”的观点,我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我完全同意,并希望所有关心中国政治改革的人都能注意这一点。

(我在文中所谈到的任何观点,仅代表我个人的意见,且仅供商榷和参考。)

2001年4月28日,江苏南京

《民主论坛》2001年5月6日

2001-04-04

王金波:未来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设想

1.台海两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分裂分治已逾半个世纪。台湾问题已成为每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中国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显然,台湾首先是台湾人的台湾,其次才是中国人的台湾、地球人的台湾。对台湾问题拥有第一发言权的,应是全体台湾人。解决台湾问题必不可少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和民意基础的途径和方法,是就台湾问题在台湾举行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的结果若是主张统一,那么会有两种形式:以邦联制组成中华邦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分别为对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以联邦制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主体。其中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2.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论是作为邦联主体还是作为联邦主体,均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并宜实行联邦制。本文将其命名为中华联邦共和国。

2.1. 首先,在中华联邦共和国境内,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的民族独立倾向较明显。流亡海外的藏族民众已建立流亡政府,而且由于其领袖达赖喇嘛曾获诺贝尔和平奖,藏族民众争取人权、自由、民主、自治的运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情、理解和支持,维持西藏目前的地位已远远不够。因此,也宜就自治问题在西藏举行全民公决。作为中华联邦共和国组成部份的新西藏,宜设立共和国,行政区域除目前的西藏自治区以外,其周边藏族聚居区,主要是青藏高原一带的青海大部份、四川西部、云南一小部份、甘肃一小部份,也宜由当地居民自主决定是否并入西藏。

新疆地区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具有深厚伊斯兰背景,其文化传统、生活习惯与汉民族差异较大。中共在新疆长期实行政治高压、经济掠夺、从内地移去大量汉族人以使新疆汉化等政策,当地其他民族同汉民族的矛盾日益加深,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开始寻求更高的自治地位,甚至已有人在境外设立“东土耳其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流亡政府”,同时不断在新疆和内地制造炸弹爆炸恐怖暴力事件。因此,为充分尊重该地区各民族的意愿,也宜就自治问题在该地区举行全民公决,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共和国。

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与蒙古国为同一民族。论人口和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和蒙古国相差不是很大,但却长期被分割成两部份:一部份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另一部份附属于另一个国家。这是促使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民众希望加强自治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样,内蒙古地区也宜在全民公决基础上设立共和国。

宁夏、广西两地的民族独立倾向不及以上三个地区。但鉴于其目前亦均为自治区,民族聚居程度较高、人口较多、行政区域较大,也宜分别在全民公决基础上设立共和国。

2.2.香港、澳门回归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诸方面均同内地存在显著差异,宜享有类似西藏等共和国的地位。因其城市化程度较高、行政区域较小,宜分别设立自治市。

2.3.北京作为中华联邦共和国首都,上海作为内地最大城市,宜分别设立联邦直辖市。

2.4.内地其他地区,行政区划宜作重大调整。

2.4.1.设立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个自治联合体:

2.4.1.1.各自治联合体分别由若干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组成:

2.4.1.2.目前的省一般分为2-4个省:

2.4.1.3.自治省主要由目前的若干自治州或自治县组成;

2.4.1.4.较大的市设立特别市;

2.4.1.5.取消省与县之间的地区及相当于地区一级的建制,由省、自治省直接管理县、市,其中自治省内部的行政区划设置可自行决定;

2.4.1.6.取消乡、镇、办事处一级的建制及市辖区一级的建制,特别市、市、县直接实行社区自治,包括城市社区自治和农村社区自治;

2.4.1.7.特别市、市所辖区域以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为主,基本不辖农村区域。

2.4.2.具体地讲,可作如下划分:

2.4.2.1.华北:主要包括天津、河北、山东西部、河南北部、山西,其中天津设立特别市;

2.4.2.2.东北:主要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其中沈阳设立特别市;

2.4.2.3.华东:主要包括山东大部份、江苏、安徽东部、浙江、福建北部,其中南京设立特别市;

2.4.2.4.华中:主要包括河南大部份、安徽西部、江西北部、湖北大部份、湖南北部,其中武汉设立特别市;

2.4.2.5.华南:主要包括湖南南部、江西南部、福建南部、广东、海南,其中广州、深圳份别设立特别市;

2.4.2.6.西南:主要包括四川大部份、重庆、湖北西部、湖南西部、贵州、云南大部份,其中重庆、成都份别设立特别市;

2.4.2.7.西北:主要包括陕西、甘肃大部份、青海西宁一带,其中西安设立特别市。

2.4.3.各自治联合体立法、行政机构的组成宜采取如下方式:

2.4.3.1.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议会分别派出若干代表组成自治联合体议会联席会议,行使自治联合体的立法权;

2.4.3.2.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议会分别选出一名代表组成自治联合体行政委员会,或由各省、特别市或省、自治省、特别市行政首脑即省长、市长组成自治联合体行政联席会议,行使自治联合体的行政权,并设立主席一职,由各成员在任期内轮流担任。

2.5.这样,中华联邦共和国由16个联邦主体组成:5个共和国: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2个自治市:香港、澳门;2个联邦直辖市:北京、上海;7个自治联合体: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

2001年4月4日第2稿,江苏泗阳

《民主论坛》2001年4月13日

王金波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