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03

王金波:我的18次绝食经历

自1999年2月至2005年5月,我共绝食18次,累计时间超过210天。

1999年2月20日,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在杭州举行春节联欢会,我应邀参加。联欢会开始后没多久,我被警方带到派出所留置盘问48小时。为抗议警方非法拘禁我,我绝食40多个小时。这是我生平第1次绝食。

1999年4月29日至6月10日,我连续失去42天的人身自由(5月4日晚除外),其中5月5日至14日、5月25日至6月10日被莒南县公安局非法拘禁在莒南县三江旅社(现三江宾馆)。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负责拘禁我的莒南县公安局政治保卫科副科长张新乐对我说:“别看你现在吃得好好的喝得好好的,我不让你吃,你就不能吃。”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他有这个权力。我说既然如此,我就不吃了,我决不吃任何人赏赐给我的饭。次日早上开饭时几个联防队员叫我吃,我未吃,张新乐未吭声。中午张新乐和几个联防队员都劝我吃,我仍未吃。后来张新乐走了,科长卢修田来劝我吃饭,我仍未吃。卢修田走后莒南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忠礼来了,称张新乐(1974年生)年轻,说话太冲,劝我不要太计较了,快吃饭吧,并明确表示“你有权吃饭”。于是我恢复了正常进食。这次绝食时间有20多个小时。

第3次绝食是在几天之后。6月3日约23点半,我吃了一些饭。从6月4日零时起我绝食24小时,以纪念“六四”大屠杀10周年。

以后的15次绝食均发生在2001年5月到2005年5月我失去自由的4年多期间。

2001年5月9日下午17点左右,莒南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卢同才宣称我于2月2日发表文章“污辱人民警察,影响很坏”而对我行政拘留15 天。我当即宣布,为抗议莒南县公安局对我的迫害,从现在起我开始无限期绝食。随后我被送进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在多次劝我进食无效后,5月16日晚,警方强行给我注射葡萄糖。5月17日晚,我开始喝玉米稀粥。从5月18日起,我每天喝两三碗粥,直至5月23日晚。这是我第4次绝食。

5月28日早上6点左右,莒南县看守所警察李太山殴打了我,我绝食106天。这是我的第5次绝食,持续时间最长。

第6次是2001年12月28日恢复的,是第5次绝食的继续。次日起看守所恢复对我的灌食,但未注射葡萄糖。此后每天如此。2002年2月9日我恢复正常进食,看守所未再给我灌食。但由于看守所警察态度恶劣,次日我又恢复绝食,随即灌食也于当天恢复,直至2月16日。这次共计50天(不包括2002 年2月9日)。

2002年4月28日,我在山东省监狱第一监区恢复我在莒南县看守所期间开始的绝食。当天晚上,犯人李宝庆嫌我不打饭而殴打了我。次日早上,李宝庆再次殴打我。上午警察表示要处理李宝庆。中午警察让一个犯人给我打来饭,我吃了。下午李宝庆被处理。这是我第7次绝食,只持续了4顿饭(共计40多个小时未进食)。

第8次绝食是2003年2月28日开始的,3月5日晚上恢复正常进食。这次绝食既是莒南县看守所期间绝食的继续,也是为了抗议山东省监狱不仅无意改善反而蓄意恶化我的人权状况。

第9次绝食共4天,分别是:2004年5月13日,为纪念八九民运学生绝食15周年;5月28日,为纪念我被李太山殴打3周年;6月4日,为“六四”大屠杀15周年祭;7月11日,为纪念我在莒南县看守所被武警殴打3周年。

11月1日我进行了第10次绝食,是为了抗议山东省监狱非法扣除我的2元腰带钱。当天下午警察声称已安排退还我2元钱,我随即宣布结束绝食。

11月10日我开始了第11次绝食,是为了抗议山东省监狱对我的迫害。到11月26日下午为止,我除了正常饮水、吃了几百克咸菜以外,未进食任何食物。11月26日下午,监狱开始从我的口里给我灌食。次日上午再次灌食,下午我宣布结束绝食,晚上恢复正常进食。

此后的几次绝食为:

第12次:12月15日至17日共3天,为抗议山东省监狱对我的迫害及山东省监狱第一监区副教导员刘宏利的灭绝人性。

第13次:12月20日至23日共4天,为抗议山东省监狱对我的迫害。

第14次:12月26日至28日共3天,为抗议山东省监狱对我的迫害。

第15次:2005年4月9日,警察强行安排给我的“联号”犯人黄大勇殴打我两次,我绝食1天(近40个小时)。

第16次:4月15日,为纪念胡耀邦先生逝世16周年,我绝食24小时。

第17次:5月9日,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我失去自由4周年、黄大勇殴打我1个月,我绝食24小时。

第18次:5月13日,为纪念八九民运学生绝食16周年,我绝食24小时。

我在狱中曾制定了出狱后的绝食计划,但因母亲出了车祸而取消。然而,为了争取人权、自由、民主、法治,今后我将继续使用绝食的方式。

2005年6月3日,山东莒南

《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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