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05

王金波:我“失踪”之后

2001年3月26日警方没找到我后,开始了大规模的“找我”行动。

他们先是一天几次地来我家找,父母要求他们出示警察证和搜查证,他们拿不出来,被父母不客气地拒之门外。白天不行,半夜11点来砸门,仍找不到我。

于是他们找我的亲戚和亲戚的亲戚。他们装作查户口,去县城妹妹家、二舅家看了每个房间。又去妹夫的老家查。在姥爷家,以查户口的名义要去了在河南工作的大舅的地址。又通过村中共党支部书记约我堂哥出来“吃顿饭”。

然后通过父亲的工作关系向父亲施压。镇教委的人与学区校长来我家“玩”。我村一个在镇教委办工作的人受委托来我家“刺探情报”。与父亲一起工作的一名教师也受到委托。县教委也出面了。

还是找不到,又去我联系较多的青岛、西安等地找。

最后又动员我的同事。我原来工作的临沂制药厂破产后被山东大陆企业集团购买,4月26日在临沂日报上做广告要求该厂原职工于4月30日前去厂里报到。4月27日,一个原来跟我关系一般、从未到过我家的同事拿着临沂日报坐出租车50多公里来我家找到我父亲,非要我亲自拿着身份证去报到不可,否则连父亲替我去的必要也没有。父亲次日还是去了,结果竟报到上了。

据警方宣称,这次“找我”行动有省、市、县、镇4级公安机关参与,他们甚至组成了一个专案组,常驻县政府招待所。

其实我外出仅是想找个能填饱肚子的饭碗而已。以前我外出打工经常被他们拘捕并砸了饭碗。人活着得吃饭啊,我不想好不容易找到的饭碗被他们轻易砸了,所以我觉得没必要告诉他们我的行踪。

可这样一来他们不干了。他们声称,上级有命令,他们必须时刻知道我在哪里、在干什么。我突然“失踪”了,他们严重“失职”,所以必须全力以赴“找我”。

在这些警察眼里,他们的工作就是要限制一个公民的自由。至于他们的行动是否受到限制,别人不得指手画脚。

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公民有权利去做的,只能是法律所允许的(甚至只能是他们所允许的),而法律所不禁止的则是政府有权力去做的。

这与现代法治思想正好相反。现代法治思想认为,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公民有权利去做的,而政府的一切行为,均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法无禁止即公民自由,法无授权即政府禁止)。

这种关系的颠倒,是当今中国政府仍是一个无限政府的最好写照。要想实现法治,惟须中国政府成为一个有限政府。

假如有一天警察不再接到他们必须时刻知道我这样的人在哪里、在干什么的命令,可能就是中国政府已由无限政府变成有限政府的那一天。

2001年5月5日,山东莒南

【作者注】

本文写完4天后我即失去自由4年多。

2005年6月3日,山东莒南

《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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