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6-17

王金波:论甘地主义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这样,共产党就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对中国的绝对控制权。我们可以对这样的法律本身打上一个问号:这样的法律有“合法性”吗?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可以以法律作为参照体系,而判断一个法律是否“合法”呢?法律本身是否就无可供参照的体系了呢?我想,应该是有的,那就是人类的良知,也即人类共同价值。我姑且称之为“道义”。

“道义”于冥冥之中,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典范。它已部分地体现于《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性文件,以及一些作家的著述之中。实际上,“道义”就是未来“地球共和国”的“宪法”。

既然“道义”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典范,而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显有悖于此,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在一个专制国家进行反专制的民主运动,是否必须完全在该政权的法律体系内进行活动呢?

我认为,完全不必要。既然该政权的法律体系不合乎“道义”,那么人们还有什么必要继续遵照该法律去违反和摧残人类的良知呢?人们完全可以抛开该政权法律体系的束缚,凭着人类的良知去采取行动。

当然这里有一点必须注意,即任何行动都不得使用暴力。任何暴力的方式都不是“道义”所允许的,因而是罪恶的。

那么,人们用什么方式来反抗专制、争取民主呢?非暴力不合作的甘地主义无疑是最强有力又最合乎“道义”的一种原则。

首先,甘地主义的非暴力主张合乎“道义”。“非暴力”看似软弱,实际上却最有力。这种主张奠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宁可牺牲自我,决不损害他人。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暴力越来越遭人嫌恶,而和平理性的非暴力主张则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任何暴力活动都不符合人类的良知,只有非暴力才合乎“道义”。

其次,甘地主义对现政权的不合作主张,本身就体现了对普遍原则“道义”的尊重。对不合乎“道义”的现行法律的异议和事实上的反抗,由于它采取的并不是剧烈的“对抗”方式,不会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但其威力却又是巨大无比的。

第三,绝食作为甘地主义最后、也是最强有力的反抗形式,是对强权和不公正的最无奈、也是最后的一声呐喊,具有自戕的强烈悲剧色彩,因而能够唤起人们心灵深处良知的复苏。

1998年6月17日,山东临沂

【作者注】写本文时我尚未参加民运。整理时略有改动。
2005年7月11日,山东莒南

《民主论坛》200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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