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王金波:言论自由,一个老掉了牙却具有鲜明现实意义的话题

反川随笔(1)

对于一个曾参与独立中文笔会日常工作数年的笔会会员来说,我觉得言论自由是一个老掉了牙却具有鲜明现实意义的话题。这是因为,虽然维护言论自由是笔会的宗旨,但对言论自由的不同理解却在笔会内部引起多次争议,甚至成为笔会分裂的借口并扩散至会外。不过,由于独立中文笔会毕竟是个很小众的NGO,所以不可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最近几天推特(Twitter)公司封禁川普账号的事件成了国际重大新闻,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议终于登上了国际主流媒体的头条。

人们经常引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生效)作为美国乃至引申到全世界范围的言论自由依据。其具体内容如下: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由此看出,关于言论自由,只有公权力可以剥夺,即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只要不是公权力,就不可能剥夺言论自由。此处对公权力的限定十分严格,只有联邦机构的公权力才具备剥夺言论自由的能力,州及更下级的公权力不具备剥夺言论自由的能力。直到1925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吉特罗诉纽约州案”中首次将宪法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州法律,也即确认州级公权力开始具备剥夺言论自由的能力。

因此,美国将“剥夺言论自由”这个动作的发出者的外延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开始只有联邦级公权力,后来才扩大到州级公权力。只要不掌握联邦级和州级公权力,就不具备剥夺别人言论自由的能力也即可能性。

推特是私人企业,与公权力无关,自然不可能剥夺任何人的言论自由。推特无论怎样删除其用户的某条发言、甚至用户帐号,都与剥夺言论自由无关。

有人说推特这种科技巨头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因此具备了相当于执行公权力的能力,也应当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个观点不对。除了前面谈到的对剥夺言论自由的公权力的范围的严格限定以外,还要考虑到:一是企业垄断地位达到一定程度会被法院强制拆分;二是推特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并不具有垄断地位,还有功能相似的脸书等平台跟推特形成影响力相差不大的竞争;三是,一旦公权力介入私企管理的具体领域,必将开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私域)的侵犯,而这明显违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根深蒂固的西方社会的基本原则。

还有,根据美国电信管理法第230条款,推特、脸书等互联网平台无需为平台用户发表的内容而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推特上诽谤你,你可以起诉那个推特用户,但不能起诉推特公司。这条法律条文是互联网网站依赖第三方内容而存在的根本。这条规定也允许网站根据自己的需要审查内容,而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无关,也即无涉言论自由。

至于总统等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受限的原则自不待言,本文不再展开讨论。

总之,所谓言论自由,只针对公权力而言:有公权力存在的地方,言论自由才可能被剥夺;没有公权力存在的地方,言论自由不可能被剥夺。“剥夺(言论自由)”这个动作,发出者只能是公权力,不可能是个人或私人机构(企业或非盈利机构);承受者只能是个人。

因此,无论是五年前贝岭等人,还是几个月前一些会员,都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有误。贝岭在就笔会分裂问题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声称:“分裂的主要原因是在言论自由上产生的不可调和的分歧,就是一部分人认为笔会内部不保证言论自由,所以才产生了在内部的社区里无限期地对某些人禁言。我和孟浪、尤其是我强调,我们这个组织就是因为言论自由而成立的。如果我们在内部都不能保证言论自由,那么这个组织没有资格,甚至它在外部去争取言论自由,它带有荒诞性。”先不讲贝岭等人分裂笔会的实际原因根本不是所谓社区禁言,仅从言论自由的角度讲,贝岭作为笔会的创始人之一,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尚且如此错误,他们分裂笔会之后成立的新组织无法获得国际笔会和其他兄弟笔会的承认,有其必然性。

2021年1月12日凌晨于北京

(独立中文笔会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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